海关总署公告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坦桑尼亚蜂蜜
依据双边议定书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包装及证书等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自然资源和旅游部签署的《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坦桑尼亚蜂蜜进口至中国。
一、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指蜜蜂采集植物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二、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蜂蜜加工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坦方应对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中方法规及议定书要求后向中方推荐。未经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三、检验检疫要求
1. 原料蜂群应来自坦方登记并监管的养蜂场;采集的花蜜等原料不得来源于有毒或转基因植物。
2. 坦桑尼亚境内无蜜蜂亮热厉螨病。
3. 养蜂场周边5公里范围内、输华前12个月内无美洲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4. 针对蜜蜂瓦螨病:来源区域在规定时间内无侵染;或经孔径≤0.42 mm过滤,或加热至中心温度50℃维持20分钟,或冷冻至-12℃以下持续24小时以上,并有效去除螨体及虫卵。
5. 针对蜂房小甲虫病:来源蜂场无侵染;或经相同物理处理方式杀灭病原,并清除残体。
四、生产、贮存与运输要求
1. 养蜂场不得使用中坦两国禁用兽药。
2. 加工企业须建立溯源体系,确保蜂蜜可追溯至具体养蜂场。
3. 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限量须符合中坦两国标准。
4.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企业应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 产品应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6. 全过程须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不得与其他非合规产品或不同批次产品混装、混存。
7. 坦方应做好各环节标识管理,设立独立区域存放输华蜂蜜并明确标示。
8. 货物装箱后须由坦方官员监督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列入兽医卫生证书;运输途中不得拆封或更换包装。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蜂蜜须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坦相关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文、斯瓦希里语和英文出具,格式和内容需双方事先认可。坦方须向中方备案证书印章、样本、签证人员签名及防伪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一个月通报。
六、包装与标识要求
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国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包装应密封,并以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和保质期。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和标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