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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3号丨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3号丨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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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

符合标准的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即日起允许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达成的植物检疫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乌双方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西红花为产自乌兹别克斯坦的鸢尾科植物番红花(学名:Crocus sativus;英文名:saffron)的干燥柱头,无论野生或种植来源。

三、企业注册要求
出口中国的西红花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须在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植物保护和检疫局备案,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确保可追溯。首次贸易前,乌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由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烟草脆裂病毒(Tobacco rattle virus)
2. 菜豆黄花叶病毒(Bean yellow mosaic virus, BYMV)
3. 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生产加工要求:
1. 种植基地应在乌方监管下建立质量与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环境卫生,清除病残体,开展有害生物综合防控(IPM)。
2. 基地须针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与防治,操作人员须经乌方培训。
3. 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记录须保存至少两年,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4. 加工、包装、储藏及装运全过程须在乌方检疫监督下进行。
5. 加工包装厂须环境整洁、地面硬化,配备原料场和成品库。
6. 各功能区应独立布局,与生活区隔离。
7. 产品须经过挑拣、筛选、干燥等工序,确保不含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须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规定;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
2. 每个包装箱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明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及加工厂注册编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运输工具或集装箱须卫生清洁,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
4. 加工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确保可追溯加工日期、基地来源、出口数量、运输工具编号等信息。

(三)出口前检验与证书:
1. 乌方须对出口西红花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2. 如检出关注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
3. 合格货物须由乌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厂注册号、集装箱号,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4. 项目启动前,乌方须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供确认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1. 中国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2. 对进境货物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3. 不合格情况处理如下:
  - 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产品,不准进境;
  - 检出关注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或植物残体,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严重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乌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进口。乌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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