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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5号丨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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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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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几内亚比绍腰果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允许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带壳或去壳腰果可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几内亚比绍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签署的《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几内亚比绍腰果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几比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指在几内亚比绍境内种植的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Linn.)经挑选、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带壳或去壳坚果。

三、食品安全要求
输华腰果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非洲叶跗锯谷盗、谷斑皮蠹、苏铁刺圆盾蚧、加纳牦粉蚧、扶桑绵粉蚧、中对长小蠹、腰果干枝病菌、可可毛双孢菌等。
(二)不得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金属异物等外来杂质。
(三)出口前须进行熏蒸处理,确保无活体昆虫,特别是仓储害虫。

五、生产企业要求
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与植物检疫要求。生产、加工、储存企业需由几内亚比绍方推荐,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

六、加工过程要求
从原料种植到出口全过程,须符合中几比双方的食品安全与植物卫生要求,防止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七、包装与标识要求
应使用干净、卫生、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新材料包装,防止撒漏。每件包装须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标明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信息等可追溯内容,可用标签形式粘贴。

八、运输要求
运输工具须经几内亚比绍方检查,符合卫生防疫标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不得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物。

九、证书要求
出口时须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并声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熏蒸处理信息(药剂名称、剂量、温度、时间)也须在证书中列明。

十、其他要求
输华腰果必须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注册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17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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