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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丨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丨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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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

依据双方议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渔业和水产部关于委内瑞拉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渔业和水产部有关委内瑞拉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须经委内瑞拉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委两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企业须由委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后方可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委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

(一)在委内瑞拉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成品未受以下情况影响:

  • 委内瑞拉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导致产品感染;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 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委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传染病),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 捕捞海域受到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三)未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物质;经检测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经委方检验检疫,产品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检出上述疫病;

(五)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水产品安全卫生、可追溯及冷链运输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批或每集装箱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委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从捕捞到出口各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应以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认可。委方须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提交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新材料进行内外包装,确保防污染。

内外包装须有牢固、清晰、易识别的中英文或中西文标签,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淡水捕捞)、生产地区(具体捕捞海域或国家/地区)、所有相关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据中国法律采取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视情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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