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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5号丨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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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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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启用新版特惠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

2024年11月25日起实施,便利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货物进口通关

为落实对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政策,提升进口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签证机构可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证书编号首位为字母“E”。

二、进口人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中关于“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凭非在线签发证书申请特惠税率的,按上述公告附件2中“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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