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允许进口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油脂
明确检验检疫要求及产品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蒙两国签署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71号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饲用油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蒙双方签署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饲用蛋白粉:源自蒙古国供人类食用动物屠宰厂的新鲜马副产品,经高温高压蒸煮、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
饲用油脂:源自蒙古国供人类食用动物屠宰厂的新鲜马、牛、羊副产品,经高温高压蒸煮、沉淀等工艺制成。
三、生产企业要求
1. 企业须经蒙古国食品农牧业与轻工业部批准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通过考核后获得注册登记;
2. 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产品追溯体系;
3. 配备满足高温高压、喷雾干燥、沉淀、消毒及废弃物处理的设施;
4. 设有独立仓库储存对华出口产品,并采取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动物
动物须在蒙古国出生并养殖,处于有效疫病监管下,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非因疫病死亡或受移动限制;在蒙方批准的屠宰厂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无传染病临床症状。
(二)生产原料
不得含有牛羊头骨、大脑、眼睛、脊髓、背根神经节、扁桃体、肠道等高风险组织;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避免接触地面及污染物。
(三)生产加工
1. 蛋白粉需经中心温度≥120℃、压力≥300Kpa、持续≥3小时的热处理;
2. 油脂需经温度≥150℃、压力≥300Kpa、持续≥3小时的热处理;
3. 若采用其他工艺,须经中方评估认可,确保灭活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病毒;
4. 蒙方须全程监管加工参数,确保符合标准;
5. 防止生产过程污染;
6. 不得添加非原料动物源性成分或饲料添加剂。
(四)产品质量
产品应符合蒙古国法规,可在当地自由销售;饲用蛋白粉不得含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须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每批次抽检要求如下:
- 沙门氏菌(25g样品):n=5, c=0, m=0, M=0(不得检出);
- 肠杆菌科(1g样品):n=5, c=2, m=10, M=3×10²;
其中,n为样品数,m为阈值,M为最大允许值,c为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量(≤c可接受)。
饲用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应低于0.15%。
五、包装与标签
包装应安全、全新、洁净,具备良好密封性和防潮性;外包装须加贴符合中国标准的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供人类使用”或“仅用于饲料”等警示语。
六、存储与运输
产品包装后须保持清洁,防止污染;若经第三国中转,集装箱不得开启,封识须完好。
七、出口前查验与证书
蒙古国主管部门应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议定书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
1. 检疫审批:进口企业须依法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证单核查:核查检疫许可证、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及卫生证书真实性;
3. 货物检查:海关依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4. 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卫生证书、非注册企业生产、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法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
- 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
- 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散包或容器破损的,由货主整理;若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须对污染区域进行检疫处理。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