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核果
符合检疫要求的油桃、李子、杏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关于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规定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核果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乌双方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核果(简称“核果”),具体包括:
- 油桃(Prunus persica var. nucipersica)
- 李子(Prunus salicina)
- 杏(Prunus armeniaca)
三、允许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全国核果产区。
四、注册果园与包装厂管理
所有输华核果的果园和包装厂须在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植物保护和检疫局备案,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企业需提供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确保可追溯。每年出口季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交企业名单,经审核后由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共13种)
- 苹果蠹蛾 Cydia pomonella
- 梨枝圆盾蚧 Diaspidiotus perniciosus
- 李小叶蜂 Hoplocampa minuta
- 榆蛎盾蚧 Lepidosaphes ulmi
- 葡萄花翅小卷蛾 Lobesia botrana
- 霍氏长盾蚧 Mercetaspis halli
- 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 Monilinia fructicola
- 油茶蚧 Parlatoria oleae
- 桃大黑蚜 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 吐伦褐球蚧 Rhodococcus turanicus
- 欧洲苹虎象 Rhynchites bacchus
- 大丽花轮枝孢(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 李痘病毒 Plum pox virus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1. 果园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开展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并保持果园卫生。
2. 乌方须按国际标准(ISPM 6)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全年监测,并采取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种群密度。
3. 针对苹果蠹蛾和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果园须来自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
- 非疫产区须符合ISPM 10标准,经中方批准;一旦发现疫情,须48小时内通报中方并暂停非疫区资格。
- 若无法建立非疫区,须采用信息素诱捕监测:苹果蠹蛾每公顷设1个诱捕器(小于3公顷至少3个),每周检查,每月换芯;葡萄花翅小卷蛾每公顷至少2个,每两周检查。发现3只以上成虫须立即防治,防治不力则暂停出口资格。
4. 对真菌和病毒类病害,须按附件要求防控,发现可疑症状需实验室检测,确保果实不带毒。
5. 蚜虫、介壳虫等其他有害生物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两周调查一次,发现后立即防治。
(二)包装厂管理
1. 包装全过程须在乌方监管下进行,厂区整洁、功能区独立,与生活区隔离。
2. 核果须经人工挑选,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及枝叶、土壤等杂质。
3. 成品应单独存放,防止再污染。
4. 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包装厂编号、数量、出口信息等。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须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
2. 每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产地、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英文标识。
3. 集装箱装箱前须经乌方检查并确认卫生状况。
(四)出口前检疫
1. 乌方按每批2%比例抽样(不少于1200个果实),并对至少60个果实或可疑果剖检。连续两年无问题可降至1%抽样率。
2.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格;如来自非疫区,取消其非疫区地位。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合格货物须由乌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贸易开始前,乌方须向中方提交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1. 核查内容包括: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是否合规、包装标识是否完整。
2. 输华核果须从中国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入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3. 不合格处理措施:
-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进境;
- 检出苹果蠹蛾或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来自非疫区,取消其非疫区资格;
- 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出现上述情况,中方将通报乌方,必要时暂停相关企业进口。乌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