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新规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统一规范非优惠、普惠制及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管理
海关总署于2024年7月30日发布第27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及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全国统一管理,海关及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为指定签证机构。
申请与审核: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生产商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原产地证书,并需如实填报信息,提交商业发票等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须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英文名称等基本信息,并在信息变更时及时更新。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应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提出。签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且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说明不予签发理由。
电子化与保存要求:签证机构可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签发证书。原产地证书副本及相关申请材料由签证机构保存至少3年;企业也应保存相关原产地证明材料3年。
补发、重发与更改:因故未及时申领的,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退运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不予补发。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可在有效期内申请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加注重发字样并注明原证作废。
证书需更改的,应在原证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可选择换发新证(交回原证)或在原证上修改并加盖印章。补发、重发或更改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补发证书自装运日起1年内有效;重发或更改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原产地核查:签证机构可通过要求补充材料、查阅合同账簿、实地核查生产流程等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进口国主管机构提出核查请求的,由海关总署对外联络点统一反馈核查结果。
申请人应配合核查工作。中国贸促会发现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海关处理。
监督管理:海关总署负责监督签证工作,管理对外备案信息,组织统计并推动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各签证机构负责本单位空白证书、印章及统计数据管理。中国贸促会汇总系统内数据定期报送海关总署。
工作人员须依法保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将由海关依法处理。
定义与附则:办法明确三类证书定义:
-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场景;
-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用于享受给惠国关税减免;
-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用于自贸协定项下关税减让。
转口证书、加工装配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等专用证书参照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自贸协定如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