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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8号丨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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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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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18号公告: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

依据世卫组织最新声明,我国加强入境检疫措施

2024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国际卫生条例》脊髓灰质炎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声明,指出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上次会议以来,全球新增12例Ⅰ型野生脊髓灰质炎病例,其中阿富汗5例、巴基斯坦7例;2024年,1个国家报告Ⅰ型疫苗衍生型病例,13个国家报告Ⅱ型疫苗衍生型病例。

为防范疫情传入,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总署发布如下措施:

一、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若曾接触病例或出现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脖颈僵硬、四肢疼痛、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入境时须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将依规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疫情国家(地区)且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物品,须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卫组织新公布的脊髓灰质炎疫情国家和地区同步执行上述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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