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18号公告: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
依据世卫组织最新声明,我国加强入境检疫措施
2024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国际卫生条例》脊髓灰质炎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声明,指出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上次会议以来,全球新增12例Ⅰ型野生脊髓灰质炎病例,其中阿富汗5例、巴基斯坦7例;2024年,1个国家报告Ⅰ型疫苗衍生型病例,13个国家报告Ⅱ型疫苗衍生型病例。
为防范疫情传入,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总署发布如下措施:
一、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若曾接触病例或出现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脖颈僵硬、四肢疼痛、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入境时须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将依规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疫情国家(地区)且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物品,须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卫组织新公布的脊髓灰质炎疫情国家和地区同步执行上述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