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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9号丨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9号丨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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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波兰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公告

符合注册及检验检疫条件的波兰野生水产品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达成的协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卫生要求的波兰野生水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适用法规依据

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需遵守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波关于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或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以及活体水生动物和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独立冷库)须经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且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波两国食品安全法规。生产企业须由波方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获注册者不得对华出口。

四、产品卫生与安全要求

波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波兰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并接受公海渔业检查员监督;
  2. 原料及成品未受以下情况影响:
    • 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相关水生动物疫病;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 存在严重违反中波法律法规或《议定书》的行为;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传染病),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 捕捞海域受到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可能造成产品污染。
  3. 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物质;未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经检疫检验,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发现相关法定疫病;
  5. 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运输安全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波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从捕捞到出口各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应使用中文、波兰文和英文印制(英文和波兰文为必选语言),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认可。波方须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提交中方备案,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六、包装与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新材料进行内外包装,确保防污染。

内外包装须有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或中波文标签,标明:

  • 商品名与学名
  • 规格
  •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 批号
  • 保存条件
  • 生产方式(海水/淡水捕捞)
  • 生产地区(海域或国家/地区)
  • 所有相关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至州/省/市)
  • 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出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检验检疫及其他监管措施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据中国法律采取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对于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中方将视情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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