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
广州海关新增为粤港澳大湾区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批准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24号公告,决定增加广州海关为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法定检验机构。
根据公告内容,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广州海关负责实施法定检验;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检验。
企业应凭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批复意见及相关贸易单证向海关申报,申报时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应选择广州海关所属现场海关。
广州海关将依法对相关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监管,重点核对实货信息是否与批复一致,并检查是否存在过期、失效、淘汰或已使用过的情况。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的,按规定实施抽样送检。
经检验合格的,广州海关依申请出具相关证书;若发现与批复不符或属于禁止进口情形的,将依法处理。
公告所指“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的、经广东省药监部门批准的、具有先进临床应用价值且已在港澳公立医院采购使用的产品。
本公告自2024年2月28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