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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7号丨关于进口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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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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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允许符合要求的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进口

依据双边议定书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拉利昂共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签署的《关于塞拉利昂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拉利昂共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关于塞拉利昂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须经塞拉利昂共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管,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企业须由塞方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塞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

(一)在本国或国际合法水域捕捞;

(二)原料及成品未发生以下情形:

1.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2.产地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需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影响产品安全;

3.因重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或水域污染导致产品安全隐患。

(三)未使用中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物质;

(四)经检验未检出中国法规禁止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无传染病、寄生虫病病例,且无《疫病名录》或WOAH规定需通报的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六)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进口管理规定。

五、证书要求

塞方须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证书须使用中文或英文签发(英文为必选语言),并完整列明生产企业信息。证书样本及官方印章须向海关总署备案,变更须提前一个月申报。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销毁、退运等处理;对存在严重或反复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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