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版《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面对接《关税法》改革要求
一、修订背景与目的
原《征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自2005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海关征税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深化及《关税法》出台,原有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且与新法存在衔接问题。此次修订旨在全面对接《关税法》,细化执行标准,完善制度体系,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固化通关改革成果
明确纳税人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的主体地位,规定其应如实申报涉税要素并自行计算应纳税额(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将汇总征税制度纳入法律框架,细化缴款期限等操作规则(第二十条)。
(二)新增税额确认机制
落实《关税法》第四十五条要求,明确税额确认流程及相关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增强征税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实施税收风险分类管理
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征管模式,对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关键要素开展抽查审核和分类处置(第五十三条)。新增属地纳税人管理制度条款,强化服务与监管并重,促进关企协同共治(第八十条)。
(四)完善税收强制措施规定
增设第七章专门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明确适用情形与程序(第七十六条),不再重复具体流程,同步废止《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4号)。
(五)调整税率与汇率适用规则
根据《关税法》规定,将税率和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由“接受申报之日”调整为“完成申报之日”,并对“两步申报”等特殊情形作出明确(第十四条)。统一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算依据,取消币种区分(第十三条)。
(六)优化减免税管理衔接
删除原第五章关于减免税的具体规定,相关内容已由《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涵盖。保留减免税货物需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原则性要求,并明确转让、移作他用等情况下的税率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实现制度有序衔接。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