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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8号丨关于进口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8号丨关于进口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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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允许进口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核果

明确检验检疫要求,保障进口水果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吉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核果,具体为杏(Prunus armeniaca)和桃(Prunus persica)。

三、允许产地

吉尔吉斯斯坦核果产区。

四、注册果园与包装厂管理

输华核果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吉方备案、中方批准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确保可追溯。每年出口季前,吉方须向中方提交企业名单,经审核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8种,包括:苹果蠹蛾、苹果蛎盾蚧、吐伦褐球蚧、欧洲苹虎象、桃肖纹翅大蚜(桃大黑蚜)、李痘病毒、大丽花轮枝孢、梨火疫病菌。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果园须建立质量与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定期监测并记录有害生物情况。针对不同有害生物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 苹果蠹蛾:须来自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非疫产区须按ISPM 10标准建立,一旦发现疫情须暂停输华资格;若无非疫区,则需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诱捕监测,每公顷设1个诱捕器(不足3公顷至少3个),每周检查,诱芯每月更换。若单周捕获≥3只,须立即防治,否则暂停果园资格。
  • 苹果蛎盾蚧等害虫: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叶果实,发现即采取防治措施。
  • 真菌与病毒:生长季每两周监测大丽花轮枝孢和李痘病毒,发现可疑症状须实验室检测,确认后暂停相关果园输华资格,直至疫情消除并获中方认可。

(二)包装厂管理

包装厂须整洁卫生,功能区独立,与生活区隔离。核果须经人工挑选,剔除病虫果、畸形果及植物残体。成品应单独存放,防止再感染。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编号、数量、出口信息等。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须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英文对应内容。集装箱装箱前须经卫生检查并留存记录。

(四)出口前检疫

吉方须按每批2%比例抽样(不少于1200果),并对至少60果或可疑果剖检。两年内无问题可降至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该批不得出口,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资格。

(五)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货物须由吉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吉尔吉斯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贸易开始前,吉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进口时,中国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核果须从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入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发现以下情况,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
  • 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或植物残体;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出现上述问题,中方将通报吉方,视情暂停相关企业进口资格。吉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经中方评估认可后方可恢复。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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