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所罗门群岛野生水产品进口检验检疫要求
符合相关标准的所罗门野生水产品即日起获准输华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卫生和医疗服务部签署的《关于所罗门群岛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所罗门群岛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卫生和医疗服务部关于所罗门群岛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所罗门群岛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须经所罗门群岛卫生和医疗服务部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管,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符合中所两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企业须由所方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所罗门方面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合法水域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未受以下情况影响:
1. 所罗门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需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污染产品;
2.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3. 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所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传染病),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5. 捕捞海域受污染物(如放射性物质)影响,可能污染产品。
(三)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经检测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经检验检疫,产品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检出《疫病名录》或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疫病;
(五)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水产品安全卫生、可追溯及冷链运输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批或每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所食品安全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印制,内容涵盖从捕捞到出口各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格式、内容须经双方认可。所方须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
六、其他规定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严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