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乌干达干辣椒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乌干达农业、畜牧和渔业部关于乌干达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干达干辣椒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乌双方签署的《关于乌干达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干辣椒,是以在乌干达种植的食用辣椒(Capsicum spp.)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其他干制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干辣椒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须经乌干达农业、畜牧和渔业部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含名称、地址、产品类型和注册号,确保可追溯。首次贸易前,乌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批准后由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 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TSWV)
- 马铃薯纺锤块茎类病毒(Potato spindle tuber viroid, PSTVd)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种植基地管理
种植基地应在乌方监管下建立质量与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卫生环境,开展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技术人员须接受培训并记录监测与防治情况,相关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针对TSWV和PSTVd,须在生长至收获期间每月监测一次。一旦发现,该基地当季辣椒不得用于输华产品原料。
(二)加工包装企业管理
注册加工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来源基地、数量、出口信息等。加工、包装、储藏全过程须在乌方检疫监管下进行。厂区应整洁卫生,功能区独立,与生活区隔离。
加工过程中须通过人工挑拣、筛选、清洁等方式,确保产品不携带昆虫、螨类、蜗牛、病烂果、草籽、茎叶、土壤及其他杂质。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规定;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15。每个包装箱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种植基地及加工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英文对应内容。运输工具或集装箱须卫生良好并加施封识,到港时封识应完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乌方须对每批输华干辣椒实施检验检疫。前两年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无检疫问题,后续降至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不得出口,乌方须查明原因并改进,同时保留记录备查。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随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厂注册信息,并包含以下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Dried Chilies from Ugand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干达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贸易开始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以供确认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干辣椒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并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不合格情况处理如下:
- 来自未经注册基地或工厂的产品,不准进境;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植物残体或土壤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多次出现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乌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或基地产品进口。乌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