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检疫要求的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
符合卫生与检验标准的企业及产品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阿联酋气候变化和环境部签署的《关于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和卫生要求的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阿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原产于阿联酋、用于人类食用的活体水生动物,涵盖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具体可进口品种清单由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食用水生动物生产企业(含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须满足以下条件:
- 经阿联酋气候变化和环境部批准并有效监管,由其向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 产品符合中阿双方关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
- 依据HACCP原则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并具备全程可追溯机制,确保从养殖、捕捞到出口各环节符合卫生与追溯要求;
- 企业在阿方主管部门监管下运行,遵守阿联酋公共卫生程序,员工落实流行病防控措施。
四、进口产品要求
1. 野生捕捞的水生动物应在阿联酋本国或国际合法水域进行;人工养殖的须在阿联酋境内水域开展。
2. 养殖、捕捞、暂养、包装及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中阿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应按规定使用。
3. 阿方需对输华产品开展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监测,结果须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1. 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须独立封装;
2. 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保障动物生存与福利;
3. 包装材料、用水或冰、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破坏生态的生物;
4. 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标明品名(含学名)、捕捞海域(仅野生适用)、养殖场/包装场名称及注册编号、出口企业信息,并注明“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1. 出口前须经阿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症状,适合出口;
2. 阿方应向中方提交卫生证书样本及官方印章样本,经确认后生效;每批货物须随附阿方签发的卫生证书,一正本两副本,正本随货同行;
3. 证书须以中英文或英文打印,手写(除官员签名)或涂改无效;
4. 卫生证书内容至少包括:
- 水生动物品种(学名及拉丁文名)、包装类型、数量或重量;
- 养殖场名称及批准编号(如为养殖);
- 捕捞水域信息、包装企业名称及编号(如为野生);
- 出口商与进口商名称地址;
- 启运时间、口岸、运输工具类别及编号;
- 声明符合《议定书》要求且适合人类食用;
- 签发时间、官方兽医签名或印章;
- 阿方主管部门官方印章或验证二维码。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 检疫审批: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证单核查:查验是否持有有效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企业、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 货物检查:海关依相关法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4. 不合格处理:发现不合格的,依法处置;若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采取加强查验、暂停企业出口或暂停相关产品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阿方应立即暂停相应区域或全国范围内的食用水生动物输华,并召回问题产品,同时通报中方:
- 阿联酋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 输华产品严重违反中阿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传染病),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 捕捞区域受到放射性污染物等污染,可能影响产品安全。
上述风险经中方评估确认消除或可控后,方可恢复输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4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