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87号公告:明确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符合条件的主动披露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
为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合规积极性,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87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并及时改正的处理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 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 违规行为发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披露,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30%以下;
- 漏缴、少缴税款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 涉及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情形:
- 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主动披露;
- 违规行为发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披露,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比例30%以下,或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