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卢旺达蜂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卢旺达蜂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中国从卢旺达输入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指蜜蜂采集植物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蜂蜜生产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卢方应对拟出口企业进行审核,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蜂蜜。
四、检验检疫要求
1. 原料蜂群应来自卢方登记并有效监管的养蜂场;所采花蜜等原料不得来源于有毒或转基因植物。
2. 卢旺达境内无蜂房小甲虫病和蜜蜂亮热厉螨病。
3. 养蜂场周边5公里范围内、输华前12个月内无美洲及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4. 针对蜜蜂瓦螨病:来源地12个月内无侵染;或经孔径≤0.42mm滤器过滤;或加热至中心温度≥50℃并维持20分钟;或冷冻至中心温度≤-12℃并持续24小时以上,确保杀灭螨虫及虫卵,并有效清除残留物。
五、生产、贮存与运输要求
1. 养蜂场不得使用中卢两国禁止的兽药。
2. 企业须建立溯源体系,确保蜂蜜可追溯至原养蜂场。
3. 产品须符合中卢两国在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方面的残留限量标准。
4.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须落实全程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 蜂蜜应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6. 加工、贮存、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两国卫生要求,防止污染,不得与其他非合规产品混装或混合。
7. 各环节须清晰标识,成品库应设立独立区域并明确标示输华蜂蜜。
8. 集装箱须在卢方官员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列入兽医卫生证书;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蜂蜜须随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双方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文、英文和卢旺达语出具,格式内容需双方事先认可。卢方须向中方备案检验检疫印章、证书样本、签证人员签名式样、防伪标识及电子发送邮箱等信息。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须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电子版。相关信息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中方。
七、包装与标识要求
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应密封,并以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等信息。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和标准。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