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第269号令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
新规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强化毛坯钻石进出口监管
为履行国际义务、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海关总署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第269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该规定依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国际决议制定,旨在通过规范毛坯钻石进出口管理,维护非洲地区和平稳定,防止冲突钻石流入合法贸易渠道。
根据规定,海关总署为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主管部门,指定主管海关负责审核进口毛坯钻石随附的金伯利进程证书、签发出口证书,并实施查验。
金伯利进程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文件。进出口毛坯钻石的来源国和目的国均须为金伯利进程成员,成员名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进口方面,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凭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向海关申报。海关在指定地点查验,核对证书信息;必要时可进行成员间核对。信息一致的准予进境,并签发进境确认证明;不一致但经来源国同意变更的,亦可放行;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来源国,海关可视情况签发技术证书。
出口方面,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声明货物为非冲突钻石且目的国为金伯利进程成员。开采自中国境内的毛坯钻石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开采证明及交易单证;非中国开采的则需提供此前进境时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如经境内加工还需提供加工材料。
经审核查验符合要求的出口毛坯钻石,海关签发金伯利进程证书,并监督将其与证书一同封存于防损容器中,同时通知目的国指定机构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证书。
已出口后被退回的毛坯钻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凭原金伯利进程证书及目的国签发的技术证书申报。海关查验后将技术证书退回原签发机构,原金伯利进程证书同步失效。
进出口企业及海关须对申报单证、金伯利进程证书和技术证书等资料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海关签发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和技术证书有效期为60日。
对于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毛坯钻石,在运输工具负责人确保防损容器未开封且无损的情况下,海关可免于审核证书和查验。
相关钻石交易机构应配合海关监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海关总署将按制度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并交换数据。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规定所涉文书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术语定义包括:金伯利进程为打击冲突钻石非法交易的国际组织;冲突钻石指用于资助武装冲突的毛坯钻石;毛坯钻石涵盖税则号7102.10、7102.21和7102.31项下未经加工或部分加工的钻石;指定机构为成员国内负责证书签发与查验的官方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