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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丨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丨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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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起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

新制度明确核销周期、报核时限及新旧账册过渡安排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推动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74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相关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核销管理适用于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物流账册(不含设备账册)。

二、核销周期与报核时限
海关按核销周期开展管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企业可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
企业应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三、报核数据要求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报送以下电子数据:
1. 本周期参与核算的保税核注清单编号(已核扣清单原则上应全部纳入);
2. 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3. 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情况的电子数据。
海关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说明(电子或纸质形式)。

四、核销处理方式
海关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进行比对,并作相应处理:
1. 实际库存与电子底账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
2. 实际库存多于电子底账且理由正当的,按实际库存调整当期结余数量;
3. 实际库存少于电子底账且理由正当的,短缺部分需补办纳税手续;
4. 库存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将依法处置。

五、系统升级与新旧账册切换
金关二期系统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功能,同步停用旧版账册设立功能。
现有旧版账册的企业应尽快设立新版账册并完成切换。设置6个月过渡期,原则上须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旧账册注销。
对于仍在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企业,经直属海关同意可延长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内可通过“只出不进”方式清零数据,或通过保税流转将数据结转至新版账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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