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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号丨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号丨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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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香港养殖水产品输内地。

海关总署发布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新规

符合要求的香港养殖水产品即日起允许输往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签署的《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合作协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养殖水产品输往内地。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合作协议》。

二、适用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繁殖材料。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加工企业须持有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颁发的有效牌照,养殖场须经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批准并接受其监管。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应符合内地与香港相关食品安全法规要求。

生产企业由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认可后报海关总署审核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向内地输出养殖水产品。

四、产品输入要求

香港方面须确保输往内地的养殖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水域进行人工养殖;

(二)原料及成品未受以下情况影响:

  •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 严重违反内地法律法规或《合作协议》;
  • 生产企业或养殖场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 养殖区域受到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

(三)未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物质;经检测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四)经检疫未发现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检出相关疫病;

(五)经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确认符合卫生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六)养殖、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全过程符合两地卫生与可追溯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往内地的产品须随附由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签发的官方中英文证书,证明其符合内地与香港的食品安全法规及《合作协议》。证书需包含养殖、加工、运输等环节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信息,如名称、注册编号、地址等。

证书格式、内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须事先经双方确认,并向海关总署备案。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

六、包装与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全新、符合内地标准的内外包装,防止污染。标签须牢固、清晰,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产地(中国香港)、所有相关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并注明“输往中国内地”。

产品须以预包装形式输入,预包装标签须符合内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监管措施

海关总署对入境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采取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将加强查验或暂停其输往内地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新增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目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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