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2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同步废止2011年第3号公告。
自该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税则号列:90221910)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此前,商务部曾于2014年1月10日启动再调查程序,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相关裁决。经审查国内产业撤案申请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商务部已发布2014年第9号公告予以明确。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