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增列“9610”监管方式代码规范跨境电商通关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便利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并实现贸易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9610”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不包括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商进出口商品)。
开展“9610”业务的相关企业,包括电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须按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传输交易、支付、仓储及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