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原产地证书及适用范围详解
出口企业必备的产地证知识指南
1. 一般原产地证(C/O):用于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适用于征收关税、贸易统计、反倾销、政府采购等场景,可享受进口国最惠国待遇。所有国家均可申请办理,全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2. FORM A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进一步关税减免的官方凭证。目前对我国给予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8个,包括欧盟27国、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全称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3. FORM E: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适用于向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国出口的产品。FORM D为东盟内部使用的同类型证书,与FORM E等效。
4. FORM F: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签发,用于享受中智自贸区关税优惠。
5. FORM P:《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自2006年起,双方对3000多个税目产品实施降税,其中486个8位税目产品分阶段降至零关税,其余享受1%至10%不等的优惠税率,平均优惠幅度达22%。
6. FORM B:《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可签发对象为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和孟加拉国,适用商品可享受0%至30%的关税减免。
7. 南非原产地声明(DA59):根据南非海关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部分出口至南非的产品须提供DA59格式原产地声明,涵盖木浆纸品、纺织品、陶瓷玻璃制品、贱金属及其制品、机械设备、化学产品及杂项制品等七大类。
8. 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针对出口至欧盟成员国的纺织类产品所要求的专用产地证,需在贸工局机构申请。适用范围包括欧盟设限的8个类别(4, 5, 6, 7, 20, 26, 31, 115)及其他相关纺织品类别。覆盖国家包括原15个欧盟成员国及后续加入的东欧、地中海国家。
9. ECFA原产地证书: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适用于两岸之间的货物贸易,促进相互关税减免。

CO

DA-59

FORM A/FORM E/FORM F/FORM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