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欧盟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为期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商务部已发布2014年第25号和第26号公告,明确相关措施内容。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税则号列:28046190),在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的基础上,将根据不同供货厂商,依据本公告附件3所列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
- 反倾销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 反补贴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补贴税税率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反倾销税税额 + 反补贴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下列商品时,应按规定填报对应商品编号:
- “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及废碎料:分别填报2804619012和2804619013;
- “含硅量≥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及废碎料:分别填报2804619092和2804619093。
原海关总署2014年第10号公告中“含硅量≥99.9999999%”的表述统一调整为“含硅量>99.9999999%”。
四、所有申报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单位,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若原产地为欧盟,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海关将按最高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征税;能确定原产地为欧盟但无法确认原厂商的,亦按附件3所列最高税率执行。
五、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已与商务部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在协议执行期间,从该公司进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仅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如违反协议,将按14.3%的反倾销税率和1.2%的反补贴税率征税。
申报进口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除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外,还须提交该公司依协议出具的出口证明信。未能提供证明信的,无论申报价格高低,均按上述税率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六、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相关征税问题,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6号
3.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