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海关AEO互认安排5月18日实施
首批陆路口岸将推行通关便利措施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签署《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双方已完成实施前磋商,决定自2014年5月18日起分阶段实施,首批在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四个陆路口岸启动。
根据安排,内地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及香港海关认证的“认可经济营运商”互视为AEO企业,双方将相互给予进口货物多项通关便利:降低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以及在特殊时期优先处置。
内地AEO企业向香港出口货物时,需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企业注册编码)、企业名称和地址告知香港进口商。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在向香港海关申报时,须录入上述信息,经系统核对无误后,自动适用通关便利措施。
香港AEO企业向内地出口时,内地进口商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AEO编码,格式为“AEO<HK+10位数字编码>”,例如“AEO<HK1234567890>”。内地海关核对企业信息一致后,将在进口环节自动提供相应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