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政策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经营单位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申报单位为B类及以上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可依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适用该政策。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
慧通关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政策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经营单位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申报单位为B类及以上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可依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适用该政策。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