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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慧通关
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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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有关企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21号,以下简称《规定》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新规解读

关于《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

各有关企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已于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报关单位证书换领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3月12日及之前的,企业须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并换领新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的,证书继续有效,且有效期自动调整为长期。企业可根据需要自愿申请换证。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在办理许可延续或换证时,统一换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报关人员备案管理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审核后由海关核发《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原《报关员证》不再核发,已发放的作废。持有《报关员证》且有效期截至2014年3月12日前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及之后的,可继续执业,无需重新备案,企业可按需申领备案证明。

三、报关差错记录管理

海关通过系统记录报关单位的报关差错,不再对报关人员实施岗位考核。报关单位如对差错记录有异议,可向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四、年度报告提交要求

自2015年起,所有报关单位须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已在海关注册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参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执行该项要求。

五、法律文书与报表印制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空白样式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各海关填写后发放。在新版证书下发前,可先行办理注册手续,证书后续补发。

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及报表,由各海关或企业按照总署规定的格式自行打印使用。

六、报关专用章规范

报关专用章须包含单位全称及“报关专用章”字样,形状为椭圆形,长轴50mm,短轴36mm。具体样式将由各直属海关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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