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操作指南
明确适用范围与申报流程,确保合规高效通关
为规范进出口申报行为,确保申报内容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海关允许或要求收发货人及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之外,通过提交补充申报单的方式,就货物的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关键信息进行进一步申报。
一、适用范围与条件
以下情形下,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
- 海关在审核申报价格、商品编码时,为确认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补充申报;
- 海关在核实货物原产地时,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并进行补充申报;
- 对已放行货物的相关申报内容(如价格、归类、原产地)需进一步核实,海关要求补充申报。
不适用情形:
- 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开展的补充申报;
- 一般性申报纳税事项,请参照“纳税义务向海关申报纳税、海关征收税款流程”执行。
二、补充申报流程
1. 提交补充申报单
- 企业可主动向海关提交补充申报单,并可与报关单一并递交;
- 若海关书面通知要求补充申报,相关方须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申报的,海关可依据现有信息依法确定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及原产地。
2. 补充申报所需单证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补充申报文件。
申报主体须如实、完整填写申报单,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补充申报内容应与报关单一致,不得冲突或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