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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慧通关
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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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

深圳关区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管理公告

明确各类货物通关流程及数据传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现就深圳关区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路舱单业务模式

公路货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邮政企业及快件经营人等公路舱单传输人应按规定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具体流程如下:

(一)口岸报关与集中申报货物

1. 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前,须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填RD01。

2. 报关单“运输方式”选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免填,“航次号”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提(运)单号”。

3. 报关单审结后,须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 收到海关“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二)进出口转关货物

1. 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须传输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填RD02。

2. 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航次号”填“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提(运)单号”。

3. 车辆进出境前,须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电子数据。

4. 收到海关确认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5. 其他转关手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空车及空载集装箱车

1. 空车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车辆进出境,无需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

2. 进出境前须传输确报电子数据:空车“海关通关代码”填RD10,空载集装箱车填RD11。

3. 收到海关确认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四)跨境快速通关货物

1. 办理申报前须传输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跨境提前报关和直转业务填RD09,过境业务填RD16。

2. 报关单“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免填,“航次号”填“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提(运)单号”。

3. 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监管场所前,须传输确报电子数据。

4. 收到海关确认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入监管场所。

(五)非贸货物、物品

1. 车辆进出境前,须传输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填RD13。

2. 海关接收舱单数据后,须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电子数据。

3. 货物收发货人或物品所有人应在车辆抵达监管场所前完成非贸申报,海关人工办理舱单放行。

4. 收到舱单已放行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二、数据传输要求

1. “货物运输批次号”填写《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简称《载货清单》)13位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出境使用同一编号;多车共运一批货物时共用编号并同时进出境。

2. “提(运)单号”由企业自行编制,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下不得重复。

3. 进出境确报中的“货物运输批次号”须与舱单一致,且填写《载货清单》编号。

三、《载货清单》管理

启用公路舱单后,《载货清单》作为纸质备查单证。已传输电子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投递纸质清单,驾驶员随车携带即可。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支持《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四、舱单传输方式

1. 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或地方电子口岸舱单采集系统传输舱单及确报数据。

2. 中国电子口岸将推出公路舱单移动客户端软件,支持手机端数据传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3. 申请使用QP系统的,需向备案海关提交纸质材料,经审核后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办理系统安装事宜。

五、办事窗口

各公路口岸海关通关科负责以下业务:

  • 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
  •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变更、落装、改配的人工审核;
  • 舱单人工核注核销及结关;
  • 异常数据处理。

六、备案要求

2014年7月20日前已在深圳海关备案的公路货运企业无需重新备案。其他企业(含货运代理、邮政、快件经营人及2014年7月21日后备案的公路货运企业)可携带以下资料至任一公路口岸海关通关科办理备案:

  1. 《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 企业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印模;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资格证件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验。完成备案后,效力覆盖深圳关区内所有已启用公路舱单的公路口岸。

七、其他事项

1. 本公告所称“公路口岸”包括:深圳湾、沙头角、文锦渡、皇岗口岸,以及福田保税区往来香港的货运通道。

2. 深圳海关将分步实施,在上述口岸逐步启用公路舱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启用后适用本公告规定。

3. 实施公路舱单管理的车辆及所载货物,不再适用《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进出境货运车辆及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2005年第10号)和《深圳海关加工贸易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电子申报单暂行管理办法》(2003年第4号)。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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