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政策解读
适用范围、管理分类及备案流程详解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53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活动。
本流程所称旧机电产品包括以下情形:
- 已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 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 未经使用但存放过久,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 新旧部件混装的;
- 经过翻新的。
国家对旧机电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禁止进口类:国家明确禁止的部分旧机电产品。
限制进口类: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及环境污染风险的重点旧机电产品。
自由进口类:其他未列入禁止或限制目录的产品。部分自由进口产品需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管理,以实现监测目的。
备案办理机构分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两类:
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范围:
- 列入《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
- 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产品;
- 同一批次中同时包含总局和直属局备案产品的情况。
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范围:
- 未列入总局备案目录的旧机电产品;
-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加工贸易项下用于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零部件;
- 出口后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
- 保质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产品;
- 海关监管下的暂时进口旧机电产品。

备案申请流程如下:
- 提交申请:合同生效后、到货90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备案申请书。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 国家允许进口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 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含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 其他必要资料。
- 受理与审批:直属检验检疫局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且属于备案范围的予以受理。需上报总局的,直属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总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证书签发: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装运前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无需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 证书有效期与变更:上述证书有效期均为半年,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变更或延期需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程序不变。
- 装运前检验事项:
- 取得《装运前检验备案书》后,应立即联系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 检验合格后取得《装运前检验报告》和《装运前检验证书》(一正本两副本);
- 持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至省级检验检疫部门换取正式《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换证时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