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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类企业福音来啦!

AA、A类企业福音来啦! 慧通关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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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海关总署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新规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信用等级过渡及公示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原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企业分别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C类、D类企业将依据新规重新认定信用等级。

对于重新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其信用等级适用时间延续原C类或D类的起始时间。已享受AA类、A类管理的企业可凭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海关将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向社会公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信用信息,具体内容详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附件。

公民提出异议需签名并提交身份证件原件供核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异议,须在材料上加盖单位印章。

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时,应交回原《认证企业证书》;无法交回的,海关将予以公示作废。证书遗失的,可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同时原证书作废。

在信用等级认定过程中,允许企业进行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且不计入认证审核时间。

关于《信用办法》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1年内”的计算方式: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的,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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