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解读.学习】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解读海关总署令225号

【解读.学习】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解读海关总署令225号 慧通关
2014-11-21
0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25号,以下简称“《信用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全面对接国际AEO制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已于2014年10月8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在原《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系统性重构,旨在适应深化海关改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与国际海关接轨的新要求。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指出,《分类办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提升企业自律、优化监管效能方面成效显著。但随着“简政放权”改革深入和市场环境变化,原有制度在职能转变、公平竞争支持及国际规则对接方面已显不足,亟需更新升级。

一、制度设计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信用暂行办法》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总体部署为指导,贯彻“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理念,依据企业经营管理、内控规范、守法状况等客观指标,科学划分认证企业(AEO)、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三类主体。

其中,认证企业可享受通关便利;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失信企业则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此举强化了信用导向,推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取消规模门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取消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代理报关单量中西部5000票/其他地区2万票等硬性标准; 取消新注册企业须满一年方可评定信用等级的时间限制; 设立相对值评价指标(如差错率、违法占比),兼顾不同规模企业实际,给予规范改进空间。

上述调整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小微企业平等参与权利,落实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三、简化流程,落实简政放权要求

为响应政府职能转变,新规大幅精简审批环节:

  • 高级认证企业由直属或隶属海关认定,海关总署不再核准;
  • 除主动申请的AEO认证外,其余信用等级由海关根据数据动态调整,无需企业申报;
  • 高级认证办理时限压缩至90日内,较此前缩短约3个月。

四、对接国际AEO制度,助力企业“走出去”

中国海关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WCO《标准框架》)中AEO理念融入制度设计,明确“认证企业”即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可享受互认国家和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优惠。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与一般认证两类:前者满足更高标准,是开展国际AEO互认合作的主体;后者为基础高信用企业,享国内通关便利。此举有助于提升我国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

五、健全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机制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海关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制度,并上线“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采集范围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进出口经营记录、AEO互认情况、其他行政部门信息及相关联信息。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信用等级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5年)及其他依法应公开事项。

公民、法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海关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海关应在20日内完成核实并更正错误信息。

六、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AA类企业直接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 A类企业转为一般认证企业,实行动态监控与不定期复审; B类企业归入一般信用企业; C类、D类企业按新规重新审核定级。

七、高级认证与一般认证差异明确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涵盖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五大类。其中:

  • 高级认证:18条32项,标准更严,适用于国际互认;
  • 一般认证:18条29项,为基础性高信用标准。

企业可对照标准自评后自愿申请相应认证,亦可通过整改达标后再提出申请。

八、广泛征求意见,提升制度科学性

制定过程中,海关充分征求中国报关协会及地方协会、进出口企业、中介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意见,重点调研深圳一达通、上海春宇、青岛新华锦等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结合新型业态特点,调整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方式,采用违规比例替代绝对数值,设置弹性改进空间,增强制度包容性和可操作性。

九、多渠道宣传推广,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自2014年11月起,海关总署组织全国各关通过企业宣讲、在线访谈、12360热线、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升企业对信用管理制度的认知度与参与度。

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协作,推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共同构建全社会协同共治的信用管理格局。

摘自中国海关杂志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慧通关
1234
内容 2821
粉丝 0
慧通关 1234
总阅读37.2k
粉丝0
内容2.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