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商品备案管理规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备案要求与禁止进境商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37号令《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该规范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支持跨境电商发展,规范经营主体及商品信息备案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电商平台运营企业及相关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指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二、备案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信息。商品在首次上架前,经营企业应完成商品备案。备案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由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实现“一地备案、全国共享”。
地方政府已建有公共信息平台的,应通过该平台备案;未建立的,须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信息平台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经营主体应及时更新。
三、备案内容
经营主体需提供:
- 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及方式)
- 主要商品类别
- 平台名称及网址
- 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另附)
商品备案信息包括:
- 经营主体备案号
- 商品基本信息(HS编码、产品名称、生产国家/地区)
- 其他属性(品牌、规格型号、供应商等)
- 资质证明(认证、注册、检测报告、中文资料、消费警示等)
- 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声明
四、备案无效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备案信息将被认定为无效:
- 提供虚假信息;
- 备案信息与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
- 申报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境的商品。
五、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境的商品
以下商品不得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 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及产品;
-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易制毒化学品名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 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
- 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
- 废旧物品;
- 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
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规定。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1项 企业基本信息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企业类型:□经营企业 □平台企业 □物流仓储企业 □其他相关企业 | |
| 第2项 主要商品类别 | |
| 第3项 平台名称及网址 | |
| 平台名称: 平台网址: | |
| 第4项 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 | |
| (另附) |
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格式)
为保障跨境电商商品质量安全,企业承诺:
- 遵守检验检疫及商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
- 建立健全质量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 建立商品质量管控制度(适用于经营企业),包括安全评估、召回、溯源、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机制,并提供检测报告或合格声明;
- 建立平台商家与商品质量管理机制(适用于平台企业),落实准入退出、信息披露、首问负责等责任,杜绝售假;
-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明示质量安全信息,对中外标准差异作出提示,交易中确认个人自用并留存记录;
- 不经营假冒伪劣及禁止进境商品;
- 配备符合监管要求的设备设施。
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第1项 经营主体信息 |
| 企业备案号 |
| 第2项 基本信息 |
| HS编码: 产品名称: 生产国家/地区: |
| 第3项 其他属性信息 |
| 品牌: 规格型号: 供应商: 其他: |
| 第4项 资质证明信息 |
| 商品或生产企业取得的认证、注册、备案等资质: 商品取得的自由销售证明、第三方检验鉴定证书: 产品说明的中文对照资料: 消费警示: 其他可提供的证明材料: |
| 第5项 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声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