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科摩罗等9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54号公告,自12月10日起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政策。
该政策自2015年12月10日起施行。具体商品清单详见海关总署2014年第95号公告附件6。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享受零关税待遇时,应按规定填制报关单,在“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填报“13”,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0号)提交相关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