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并发布2015年第59号公告。
本次调整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剔除不符合禁止类条件的11个十位商品编码,主要涉及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调整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包含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继续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要求各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严禁环保不达标、落后产能参与加工贸易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