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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海关总署第73号公告

政策| 海关总署第73号公告 慧通关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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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促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贸易便利,自201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共

海关与质检总局共享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提升出口通关便利化水平

为促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201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实时共享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报关单电子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共享数据范围

(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二)出口报关单中与原产地证书相关联项目的电子数据;

(三)海关接收的原产地证书项下货物享受关税优惠情况的电子数据。


二、报关单与原产地证书对应要求

(一)报关单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须与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二)报关单商品成交计量单位应与证书一致;

(三)报关单商品数量不得大于证书对应商品数量;

(四)报关申报日期应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

(五)一份原产地证书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


三、试运行期安排

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系统试运行期。期间,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关单或证书,出口人可申请修改证书或报关单,或删除报关单中原产地证书信息。

自2016年5月1日起,出口人须按规定申请修改相关文件,不得直接删除信息。


四、证书补发、重发或更改处理

若原产地证书在货物出口后补发、重发或更改,出口人可按海关规定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或更新证书信息。


五、特殊情况处理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正常共享,海关与检验检疫机构将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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