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58号公告”中的关键执行细节
加工贸易企业需警惕保税流转限制与在途货物申报截止期限
2025年4月,为对等反制美国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中国财政部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最高达125%。海关总署同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58号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实施,与美国时间4月10日0时同步生效。
公告发布后,部分加工贸易企业急于赶在加税前从美国发货,却忽视了公告中多项关键执行条款。有企业在4月10日后尝试将加工贸易成品出口至综合保税区进行拼箱再出口,但被海关告知:其所用进口料件原产于美国,相关成品不得以保税方式进入特殊监管区域。
这一操作受限源于58号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进口料件原产于美国的,企业应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并在备案时于表头备注栏首位注明‘[M]’。专用手(账)册项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转。”
对于未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企业,须在商品名称首位标注“[M]”,实现与非美国来源货物的分类管理。
上述规定意味着:无论美国原产料件何时进口,只要其生产的成品拟进行保税流转(如进入综保区、保税物流等),均不得继续享受保税待遇。涉事企业误认为仅4月10日后进口的美国料件才受限制,导致已出运货柜被迫追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外,58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在途货物”的适用条件:
“运输工具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启运,且相关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的,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关税。”
该政策同样适用于以下情形:
-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区内销;
- 区外加工贸易内销;
- 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监管方式代码9500)。
鉴于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期支付,企业应尽快梳理可申报项目,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完成报关,以避免被加征125%关税。
自58号公告实施以来,已有企业通过合规申报“在途货物”成功减免加征关税。建议涉及美国原产料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全面排查手(账)册管理、成品流向及内销安排,确保在政策窗口期内完成相关申报,规避合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