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运保杂费申报常见问题及合规指引
海关典型案例解析:避免因漏报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被处罚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各类附加费用(统称“运保杂费”)是否如实申报,是海关监管的重点之一。许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因对规则理解不清或疏忽,导致漏报相关费用,进而面临行政处罚和税款补缴。本文结合多个真实案例,梳理运保杂费申报中的典型问题,并提供合规申报指导。
一、漏报海运附加费用
典型案例:杨浦海关调查发现,某公司于2019年至2021年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填充母粒共53票。经查,其未向海关申报低硫燃油附加费,造成应缴税款流失。经核定,漏报费用合计47,316元人民币,漏缴增值税6,333.08元。
处罚结果:被处以罚款3,700元。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凡发生在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由买方实际支付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均应计入完税价格。未按规定申报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予以处罚。
合规申报指引:企业在申报时需特别关注运费之外是否存在单独列支的“运输相关附加费”,如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旺季附加费、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起运港码头装卸费等。如有此类费用,应在报关单“杂费”栏如实填报。
二、漏报境外内陆段费用
典型案例: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稽查发现,某公司在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申报进口6票货物,申报成交方式为FOB,申报运保费共计49,966元。但实际成交方式为EXW,真实运保费高达655,724.65元,少报金额达607,576元,导致漏缴税款140,775.34元。
处罚结果:被处以罚款85,000元。
案例分析:企业申报成交方式与实际不符(FOB误报为EXW),导致从境外工厂至出口港之间的内陆运输及保险费用未申报,影响国家税收征管。
合规申报指引:进口申报的成交方式必须与贸易合同和商业单据一致。若成交方式为EXW,买方承担自卖方工厂提货起的所有运输及保险费用,该部分费用须计入完税价格并在报关时申报。
三、漏报转运段运保费用
典型案例:中山海关调查发现,某公司2018年至2021年间申报进口58票货物,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IF。但货物经香港转运至中山,后续产生的运费和保险费未包含在申报价格中。经核实,漏报运保费60,124.74元,漏缴税款11,727.56元。
处罚结果:被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分析:尽管主运输段已按CIF申报,但在到达最终入境口岸前发生转运的,自转运地至境内口岸之间的新增运保费仍属于应税项目,未申报即构成违规。
合规申报指引:对于经第三地(如香港)中转的货物,若中转后产生额外运输及保险费用,且由买方承担,则该部分费用应在报关时作为“杂费”申报,纳入完税价格计算范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
作者:方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