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进出口须警惕两用物项管制风险
含亚硫酰氯锂电池未办许可证被罚50.8万元,企业申报需关注成分监管要求

2022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某企业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进口锂电池9批,共计352,960个,总价值约145万美元。经查,该批锂电池实际含有以亚硫酰氯(SOCl₂)为正极材料的成分。亚硫酰氯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明的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口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但企业未办理相关证件,违法货物价值达人民币1015.23万元。依据海关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50.8万元。
锂电池常规税号为8506500000,通常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然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明确规定:“无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凡进出口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本案中,尽管申报的是锂电池组,但由于其电解液中含有亚硫酰氯(SOCl₂),而该物质属于可作为化学武器原料的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因此必须申领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企业在申报时未提交该证件,导致违规。
并非所有企业均可直接申办两用物项许可证。根据规定,亚硫酰氯属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仅限经许可的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若进口企业不具备资质,可委托具备资格的企业代为办理。
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中,应如实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编号。该栏位涵盖多种证件类型,包括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代码“2”)、出口许可证(代码“3”)等,填报时需准确对应。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锂电池等商品申报时,除关注商品本身归类外,还需深入核查其组成成分、技术特性是否涉及两用物项管制。尤其对于含特殊化学物质的产品,务必提前确认监管要求,避免因证件缺失导致通关延误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