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口申报与原产地证书实务指南
详解东盟成员国范围、优惠原产地规则及流动证明操作流程
东盟成员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共10个国家。

对于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若在申报时未能提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进行补充申报。经申请,海关可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申报时需填制符合海关要求的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提交以下单证:
- 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流动证明正本
- 商业发票正本
- 装箱单及相关运输单证
若货物经第三国或地区转运至中国,还需提供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商业发票正本、其他国家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小贴士: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货物,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但须就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作书面声明。
向海关提交的FORM E原产地证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由东盟成员国指定签证机构签发
- 符合协定规定格式,以英文填写,并由出口商签名和盖章
- 签证机构印章及签证人员签名与中方备案样本一致
- 所列货物为同一批次进口
- 仅有一份正本,且原产地证书编号唯一
- 明确注明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判定依据
流动证明是指出口中间方根据原始出口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开具的、用于证明产品原产地资格的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应用有助于扩大贸易覆盖范围,促进产业链协同,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增强政策利用率。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我国关境转往其他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 货物全程处于海关监管下,仅限装卸搬运,未进行加工处理
- 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与离境发货人为同一主体
- 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电子或书面签发申请
申请签发流动证明时,发货人应在出口申报前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 完整填写的流动证明申请书
- 东盟原产国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 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合同、提单等证明文件
- 证明货物持续处于海关监管下的单证(如报关单、备案清单)
- 海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