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
自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明确全链条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59号公告,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与监管原则
《办法》明确海关依法对以下三类对象实施监督管理:一是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人员;二是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及相关制成品;三是自贸港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监管区域涵盖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以及依法设立的海关监管区。同时强调,海关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依法履职。
二、智慧监管与协同机制
海关将建立与海南自贸港发展相适应的智慧监管体系,依托信息化系统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南省将高标准建设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业务线上办理。
海关还将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防控机制,在反走私、数据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跨部门协作,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三、进出口管理规定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不得进出海南自贸港;限制类货物须依法交验许可证件。对列入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货物,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惠主体进口目录外货物可享受“零关税”政策,即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可自愿申请缴纳税款。“零关税”货物不适用特定减免税管理规定,具体监管要求另行制定。
已完成缴税并办结检验检疫等手续的货物,按国内流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
四、货物进入内地监管规则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企业应如实申报,并从海关监管通道通行。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若相关货物在进境或岛内流转时已缴纳相应税款,则进入内地时不再重复征税。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达30%及以上的货物,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仅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及其制成品进入内地,经许可核验后可通行,已在岛内核验的不再重复核验。
五、区内流通与电子账册管理
海关对“零关税”货物实行以享惠主体为单元的电子账册管理,对其流转、耗用等情况实施全程监管。
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之间流通“零关税”货物,暂不补税,企业可自愿选择补缴。若流向非享惠主体或个人,则参照进入内地的规定补征税款。
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须设立电子账册,主体间流通可自愿交验许可单证,流向个人则必须提交。
六、附则与法律责任
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报复性加征关税等情形的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管措施。
《办法》明确了“二线口岸”“享惠主体”“零关税”货物等关键术语定义,并指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离岛免税、打击走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