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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1号丨关于进口保加利亚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1号丨关于进口保加利亚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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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西红花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保加利亚西红花

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保加利亚西红花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达成的植物检疫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西红花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保双方签署的《关于保加利亚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西红花为鸢尾科植物番红花(Crocus sativus L.)的干燥柱头。

三、允许产地

保加利亚境内西红花产区。

四、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西红花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须经保加利亚官方审核,并由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确保可追溯。首批注册名单需在贸易开始前由保方提交中方审批,并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 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
  •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 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 刻痕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crenatus)
  • 短尾根结线虫(Meloidogyne brevicauda)
  • 桃蚜(Myzus persicae)
  • 群心菜(Lepidium draba)
  • 唐菖蒲伯克氏菌(Burkholderia gladioli)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种植基地管理

种植基地应在保方监管下建立质量与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环境卫生,开展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技术人员须接受官方培训,并保留至少两年的监测与防治记录,供中方查验。

(二)加工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全过程须在保方检疫监督下进行。厂区应整洁卫生,功能区独立布局,与生活区隔离。产品须经挑拣、筛选、干燥等工序,确保不携带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有害生物,并建立完整溯源体系。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标准;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每个包装箱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种植基地及加工厂注册信息,并用中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工具或集装箱须卫生清洁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时封识应完好。

(四)出口前检疫

保方须对每批输华西红花实施检疫,确保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如检出相关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货物须由保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加工厂及集装箱编号,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保加利亚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样本须在项目启动前提交中方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货物抵达中国口岸后,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发现以下情况,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来自未经注册的企业;
  • 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或植物残体;
  • 不符合中国食品或药品安全法规。

如多次出现不合格,中方将通报保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格。保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经中方评估后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3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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