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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8号丨关于进口乌拉圭豆粕和油菜籽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8号丨关于进口乌拉圭豆粕和油菜籽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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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乌拉圭豆粕和油菜籽粕

符合检疫要求的产品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牧农渔业部签署的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豆粕(soybean meal)和油菜籽粕(rapeseed meal)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乌双方关于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指在乌拉圭境内种植的大豆和油菜籽,经压榨、浸出等工艺提取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产品须来自乌方考核批准并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的加工企业。企业名单由乌方推荐,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后在其官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一)豆粕不得携带: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海岸蒺藜草(Cenchrus spinifex)、沙丘蒺藜草(Cenchrus tribuloides)。

(二)油菜籽粕不得携带:豚草、刺蒺藜草、假高粱、毒麦(Lolium temulentum)。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管理

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HACCP体系或溯源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原辅料、加工、仓储、运输环节,防止产品被土壤、动物尸体、粪便、羽毛等污染,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动物源性成分。产品须单独存放,并采取防鼠、防虫、防鸟措施。

乌方需对加工企业实施官方监管,确保产品安全卫生。

(二)包装与运输

包装应清洁卫生,运输工具须彻底清扫,必要时消毒。集装箱内至少一个包装须标明企业名称、注册号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

每批产品须经乌方检疫合格,并附具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列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号等信息。如经除害处理,须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将核查企业是否在注册名单内、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并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作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 来自未经注册企业;
  • 检出活体检疫性或其他有害生物;
  • 含有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 混有动物粪便、尸体、禽羽、植物种子或不符合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 标识不符合规定;
  • 使用非乌拉圭原产原料加工;
  • 其他不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或饲料安全标准的情况。

中方将对上述问题向乌方通报,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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