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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1号丨关于进口克罗地亚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1号丨关于进口克罗地亚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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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克罗地亚养殖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克罗地亚符合要求的养殖水产品

依据双边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克罗地亚农林渔业部签署的《关于克罗地亚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克罗地亚养殖水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及中克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不包括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繁殖材料。具体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和养殖场须经克罗地亚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督,卫生条件须符合中克两国相关兽医及公共卫生法规。生产企业应由克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克方须确保输华产品:

1. 在本国水域养殖;

2. 未受以下情况影响:境内发生《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WOAH规定需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严重违反中克法律法规或《议定书》;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养殖区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

3. 来自已注册企业,纳入年度政府控制计划,涵盖食品安全体系验证、残留物与微生物监控,不得使用双方禁用药物,限用药物须合规使用,确保产品不含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4. 经检疫检验,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感染必须通报的疫病;

5. 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等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运输安全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克食品安全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印制,内容完整填写各环节生产企业信息,格式、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须经双方认可并提前备案,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中方。

六、包装及标识要求

产品应有外包装和内包装(整条鱼除外),材料须全新且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防止污染。内外包装须有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生产地区、所有涉及企业的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产品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按规定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问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克罗地亚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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