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补税政策解读:适用情形、流程及注意事项
明确补征与追征规则,规范企业合规申报
一、含义
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因短缴、少缴或漏缴海关税款,由海关依法进行补征的行为。海关补税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形式。
二、适用范围
(一)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若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若发现漏征税款,应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二)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在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三、注意事项
(一)在补征或追征税款的同时,海关将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原进口价格为基础,扣除折旧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原进口价格 × [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时间(月)/(监管年限×12)]
其中,“实际已进口时间”按月计算,超过15日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不超过15日不计入。
四、海关补征追征税款流程
1、海关发现
海关通过稽查、核查等方式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
A- 非因违规造成: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B- 因纳税义务人违规造成:自相关时间节点起3年内追征。
2、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
海关确认需补税后,依法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
3、办理补缴手续
A- 纳税义务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补税手续;
B- 逾期未办的,海关将填发税款缴款书。
4、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选择柜台支付或网上支付方式。
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另行开具滞纳金缴款书,缴纳期限同样为15日。
5、税款核注与核销
采用柜台支付的,海关凭银行签章的税款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核注报关单电子数据;网上支付则由系统自动核注。
税款转入国库后,海关财务部门凭税款专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完成核销。
【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网上支付项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署监发〔2002〕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