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规 明确跨境电商监管要求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助力企业解决退税结汇难题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明确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交易的货物及物品范围,并对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和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告适用范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涵盖境内消费者、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以及第三方服务平台;二是交易须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进行;三是交易性质为跨境交易。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仍按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方式办理通关。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速,但在结汇、出口退税等方面面临政策障碍。此前,通过邮件或快件出口的商品无法正常办理结汇,也难以享受退税政策。此次公告实施后,海关将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通关模式,支持企业逐票提交电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完成通关。
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于每月定期将上月已结关清单的数据汇总申报,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据此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有效解决出口退税与外汇结算问题,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规范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