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新规,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五章明确了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进出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处罚,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确保实现“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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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追究违法行为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国家监管权威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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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五章共六条,其中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为新增行政法律责任条款,第七十二条对上位法未明确情形作出补充解释,第七十三条明确涉及刑事犯罪的追责规定。
1. 进口商备案信息变更或虚假备案将被处罚
食品进口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变更且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予以警告;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2. 不配合海关核查的生产经营者将受罚
境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接受询问、拒不提供材料或所提供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可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3.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将被处罚
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贴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商拒不执行销毁、退运或技术处理要求的,海关可处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4. 擅自提离进口食品将被处罚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食品从指定或认可场所提离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5. 六类出口食品违规行为属“未遵守规定出口食品”
第七十二条明确下列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一)擅自调换经海关抽检并已出证的出口食品;
(二)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冒充合格食品;
(三)出口未获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
(四)向有注册要求的国家出口未注册企业生产食品,或超出注册范围出口;
(五)出口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
(六)存在《食品安全法》第123至126条情形且出口食品不符合进口国要求。
6.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相对人可能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避商检罪、妨害动植物检疫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等;海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及食品监管渎职罪、商检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等。(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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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法》未列举的违法行为,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主要包括:
1.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2. 进口“无标签、新资源食品、新添加剂、新工艺”产品违规——同上;
3. 境外生产企业未注册进口食品——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4. 违反动植物检疫审批规定——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5. 违反进口商自主审核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6. 未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同上;
7. 被责令召回后拒不召回——同上;
8. 逃避合格评定或监管——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9. 销售、使用或出口不合格食品——依据第四十五条;
10. 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1. 运载工具未通过适载检验——依据第五十二条;
12.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证单印章——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涉及动植物检疫的还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13. 弄虚作假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案例解析:申报不实引发多项违法
2021年5月,J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休闲鞋,查验发现夹带9项未申报植物源性食品。D海关认定其行为同时构成未报检、逃避检验及影响监管秩序等多项违法。根据“法律责任竞合”处理原则,择重处罚,最终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