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减免税备案政策解读
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解
一、基本含义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除外。海关减免税备案分为两类: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减免税资格认定备案。
二、备案范围
需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的包括:
-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
-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及中西部地区符合优势产业导向的项目;
-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 结转项目: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相关贷款项目。
需先办理减免税资格认定备案的单位:
- 享受科教用品税收优惠的科研机构和学校;
- 从事远洋渔业并享受自捕水产品税收优惠的企业。
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
- 除上述规定外的特定减免税项目;
- 法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理海关确定原则
若投资项目所在地与申请人所在地不同,应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涉及多个海关的,可向申请人所在地海关或共同上级海关提出申请,上级海关可指定具体海关办理。
非法人分支机构在获得授权并经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代表所属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四、自行办理与委托办理
减免税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及后续管理等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办理时,须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经海关审核后方可由被委托人办理。
已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进出口收发货人,可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五、备案申请流程
-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办理减免税审批前,需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等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3)符合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证明材料; (4)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 海关审核与受理 海关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填报规范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日为收到材料之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补齐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无法按规定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受理后,海关将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核。
- 备案决定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政策不明或需与其他部门核实等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相关情形消除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变更或撤销备案 申请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备案的,应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办理。如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供。


